佛山市岭南美术实验中学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佛山市岭南美术实验中学
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非营利性完全中学初中部,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。
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本单位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南龙湾路1号 。
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第二章 组织管理制度
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5人。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。
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九条 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(二)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(三)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(四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
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
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;
(七)组织教育教学、科研活动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;
(八)实施发展规划,拟订年度工作计划,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,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年度工作、计划和财务预算;
(九)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。
第六章 党建工作
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和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规定,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,按照党章规定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分别设立党委、总支、支部,并按期进行换届。规模较大、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,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。
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变更、撤并或注销,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;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,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,审批选出的书记、副书记,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,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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